答: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于 2004 年 8 月 27 日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教育部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正式批准成立,是教育部直属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正司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设办公室、院校教学评估处、专业与专项评估处、综合与培训处。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评估指标体系,具体实施高等学校教学、办学机构教学和专业教学工作的评估。
(2) 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及评估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理论研究,为教育部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3) 开展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高等教育评估(认证)社会中介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根据政府授权与有关非政府组织和民间机构签订有关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协议。
(4) 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的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
(5) 开展评估专家的培训工作。
(6) 承担有关高等教育评估的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
(7) 开展教育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